檢方查出,洪啟能於任職枋山鄉第17、18屆鄉長期間,負有鄉政推動、人事任免之職責,竟利用人事甄選機會,於110年度1月間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與時任清潔隊潘姓隊長共謀,違反甄選簡章規定,違法讓未檢附體檢報告之劉男補件並參與面試,最終順利錄取。事後,更於110年3月間,透過劉男之親友收受新臺幣20萬元現金作為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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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啟能於卸任鄉長後,於112年至114年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仍違規使用配賦公務車輛,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就醫及其他與公務無涉之私人行程,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造成公帑損失共計8803元。
檢方認為,洪啟能身為民選地方首長及民代首長,應以身作則,恪守法紀,卻以職權圖利己身,不僅違背公務員廉潔義務,更損害地方政府形象與社會公義,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134條、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法院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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