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重刑,足見逃亡之風險已提升。郭信良、高進見仍否認犯行,被告高進見另聲請傳喚證人欲為有利事實之證明。郭信良長期擔任臺南市議員及臺南市議會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之影響力,被告高進見則與被告郭信良長期有合作關係,2人關係良好,朋分迄今去向不明之高額犯罪所得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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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強調,歷來臺南市(縣)議長黃郁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且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之鍾文智亦棄高額保金潛逃,在在說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有更高於臺南地院審理時逃亡風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基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1項後段、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第5款,命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一定期間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每日於指定之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以降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畏罪潛逃之風險。
台南高分院則認為,郭信良、高進見除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之保證金外,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達除現金擔保其等能如期到庭接受審判之目的外,並防免其逃亡之可能。應足以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形成拘束力,擔保本案後續審理及保全被告2人之效果與目的。郭、高二人自112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長達1年半多的時間,均遵期到庭,可見被告2人願接受司法審判,亦無任何事證顯示其等有逃亡意圖。
院方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如未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不足以擔保其等不會有棄保逃匿之虞。客觀上亦無相關事證足認其等有逃匿之虞。地院認現階段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為已足,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故尚無增加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