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男今年1月27日搭火車從高雄市抵達台南火車站,隨後抵達中西區這家知名咖啡店,下午1時許他把偽裝成按壓式洗手乳的隱藏式攝影機,拿到咖啡廳廁所內,就放在馬桶右前方,再裝作若無其事,在店內待了2個小時左右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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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在巡視廁所時發現異樣,立刻通報林姓店長,店家隔天向轄區警方報案,調查後發現有6名女子如廁影像遭到側錄,其中1人還是未成年少女,經調閱店家監視器資料確認蔡男身分,員警隨即前往蔡男戶籍地搜查,果然發現多組偷拍設備,甚至還有在其他地方的偷拍影像,這部分也由警方另行偵辦中。
蔡男在警詢、偵察、審理期間對犯行坦承不諱,與咖啡廳林姓店長、被害女子警詢時證述相符,加上遭扣的隱藏式攝影機及攝錄影像所擷取照片,事證已相當明確,認蔡男為滿足私慾,竟在咖啡廳內廁所竊錄他人,嚴重侵害其隱私權。
審理後台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6月,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5罪各判4月,應執行1年2月,可易科罰金,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等,因此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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