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在高市三民區某文理補習班擔任國小安親班老師,前年3月到去年3月間,他為管教班上一名8歲男童,曾出口說「外婆再跑來跟我講,或是跑去跟警察講,我就用這樣的力氣踹你」、「你再用拳頭去打別人的桌子,我就用拳頭去打你」,並拿水壺、鑰匙裝樣子要攻擊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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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間林男拿出從其他學生沒收來的空氣槍,就當著男童面前,在補習班門口朝著一旁射擊,BB彈打到鄰居門口,男童母親得知後氣憤不已,就報警提告恐嚇,教育局、警詢、偵訊、審理時,林男均坦承行為,但辯稱這名男童行為乖張,曾告知家屬卻沒有正面回應,才會有拿東西嚇他的動作,只是為了制止他的行為。

法院審理時認為,教育基本法規定,學生不能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如同教師法,行使管教權應符合教育目的,尊重人格尊嚴,受管教學生年僅8歲,未能完全明辨是非,老師不能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方式管教,手段不利學童人格健全發展,無必要及相當性,構成不當管教,故判決恐嚇罪成立。

高市府社會局指出,本案經調查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可處新台幣6萬至60萬元罰鍰,因家屬提出刑事訴訟,依刑事優先原則,由刑事處罰,另由教育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裁處行為人。

林男辯稱是8歲童行為乖張,為了管教才嚇唬他,法院審理後判恐嚇罪成立。資料畫面
林男辯稱是8歲童行為乖張,為了管教才嚇唬他,法院審理後判恐嚇罪成立。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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