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表示,李姓被告是台中市警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巡佐,並擔任該所警友會承辦人,其餘17人有16人是西屯所警員、1人是第四分局大墩所警員。李姓巡佐等18人均明知警員取締違規停車時,若駕駛人不在場,執行人員應開立逕行舉發逕舉單(俗稱白單)夾放於車上,再回派出所交由交通警察大隊依取締內容寄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給違規車輛之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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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有24名違規車主或實際駕駛人(多數為警友會成員)因與李姓巡佐及陳姓警員關係友好,於收到白單後即請託李員、陳員處理,2人囿於人情關說請託,竟指示製發逕舉單之基層員警,明知舉發時駕駛人並未到場,仍違法直接將白單轉開為紅單,違規法條由實際的「併排停車」、「違規停車」不實記載為罰鍰金額較低之「違規臨時停車」。
據了解,原本白單上的「併排停車」依法可處2400元,「違規停車」可處600至1200元,轉為紅單後變成「在禁止停車線上臨停」,罰鍰變為300元至600元罰鍰。警員還將違規人不實記載為李姓巡佐、陳姓警員2人,再將紅單交由李、陳逕為請託者繳納較少的金額罰,以此違法方式圖得受開單人之不法利益。
檢方表示,本案由吳昇峰檢察官主辦及黃鈺雯、謝怡如檢察官協辦,認李姓巡佐等18名被告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依法將他們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審酌李姓巡佐、陳姓警員2人辜負國家賦予職務之使命,圖利他人使其誤以徇私即可自外於國家法治,混淆正當社交往來與請託關說之分際,更使違規之人誤認交通違規均可藉由請託關說脫免或減輕罰鍰,不僅無形中擴大交通潛在危害,亦有使整體交通違規取締作業之公平性陷於遭受特權介入之質疑,「積非成是」導致不當觀念傳遞新進同仁、不良風氣蔓延警界。惟念及2人均囿於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主觀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量處適切之刑。
其他16名警員,檢察官認為他們係受李員、陳員2名警界學長請託,礙於同仁情誼或囿於職場封閉文化而誤罹刑章,犯後均如實說明並深知悔悟、態度良好,建請法院就16人從輕量刑,酌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