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公布判決主文,洪嫌犯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持刀揮砍呂姓少年的部分犯殺人未遂罪判處7年10月,持刀揮砍許姓被害人(長髮哥)的部分犯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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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洪姓被告在審理過程中針對犯罪的客觀事實均坦承,但爭執他只有傷害的故意,而沒有殺人或恐嚇危害公眾的這些主觀犯意,但本院審酌,被告在犯案當時所持的凶器是金屬材質,而且長達20公分,攻擊的部位又是被害人的胸腔、頭、面部等部位,是非常具有危險性的部位,動機是要以這樣的方式來達到徹底自我毀滅的效果。
黃玉琪說,本案屬於計畫性行凶,被告事先購入凶刀、佩戴止滑手套,刻意由捷運末節車廂進入,避免遭受後方的攻擊等等計畫的過程,綜合全案的卷證資料,認為被告應該是具有殺人的實際故意。
洪嫌在審理期間一再強調自己因被導師指責「沒有用」,才導致整個人黑化,「從天使變成惡魔」,犯案前吞了84顆安眠藥,砍完後整個人昏迷,覺得「這個地獄終於結束了」。辯護人則主張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請求送精神鑑定,爭取免刑或減輕其刑。
黃玉琪說,本案被告雖然有精神疾患的情形,但是被告經受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在行為當時並沒有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規定的免刑或減輕其刑的規定;此外,被告在大眾交通工具上犯案,對不特定的人隨機砍殺,造成社會恐慌,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合議庭認為被告的行為惡性重大,欠缺顯可憫恕之處,故不適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酌減其刑。
不過,被告的行為兩次的殺人行為都是未遂的行為,依刑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應該要依法減輕其刑。
黃玉琪說,合議庭審酌洪男多次自殺未成,又遭到師長的指責因而心生憤怒,經由在公眾場所殺害不特定人來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以達到其毀滅自我的犯罪動機,並且審酌被告是選擇在大眾交通工具的密閉式空間裡面,手持鋒利的菜刀、水果刀隨機朝乘客揮砍,揮砍的部位都具有高度危險性,手段是相當兇殘,使2名被害人受到極大的威脅,而且使社會大眾在搭乘公眾的交通運輸工具時產生恐懼,嚴重的危害社會治安,對於所造成的危害跟損害都很重大,因此將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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