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一段巷內的「晴空樹」社區,總戶數315戶,屋齡6年,緊鄰A9林口捷運站與國道1號高速公路,交通可說相當便利;不過,也因此建案面向八德路的100公尺內,就有捷運軌道與五楊高架橋,每天車輛往返噪音如噩夢,讓居民苦不堪言,窗戶根本不敢打開,不少住戶入住後紛紛相「林口阿姨」新北市議員蔡淑君陳情,希望能「降噪」改善生活品質。
新北環保局接獲反映後,認定社區內量測點為較嚴格的「2類噪音管制區」,到場依法量測噪音超標,並請高公局改善;高公局從2020年起於持續配合民眾訴求執行改善措施的同時,亦對環保局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環保局皆勝訴,其再提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時,於最高法院始判環保局敗訴定讞。
高公局勝訴後,向新北市環保局索賠其為降低車輛噪音污染改善民眾生活品質所執行的相關改善經費約1776餘萬元,目前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中。
據了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中,認為新北環保局在噪音管制區類別判定上,將構成整體環境之單一要素抽離而個別劃定, 「導致同一地點之管制區判定,因欲測定的噪音來源不同而歸屬於不同類的噪音管制區,以致在同一環境下,某一噪音來源適用較低容許標準,另一噪音來源卻適用較高容許標準」,此舉有違劃定噪音管制區的規範目的,此亦經證人即海洋大學於原審證述本件應依第3類噪音管制區(標準較寬鬆)的標準來判斷,判環保局敗訴。
新北市環保局表示,《噪音管制法》核心價值是確保民眾的生活居住品質,維護環境的同時也保障民眾權益,該案以環境部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同一建築物劃定為不同類別噪音管制區情形時,應以較嚴格的噪音管制區劃定,該案測量地點位於受噪音影響民眾的住家內,因此判定為較嚴格的第2類管制標準。
環保局認為,為排除捷運及道路噪音的影響,皆有監測背景噪音,在排除其對監測數值的影響後,確定影響民眾的噪音來源為高速公路。
環保局於陳情人指定住所10樓量測,每小時均能音量皆超過高速公路之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噪音值日間最高一度達到76.5分貝(上午8-9時),晚間最高也有73.3分貝(晚上8-9時),夜間則都超過67分貝,故依法要求高公局提出改善計畫。
環保局說,經查歷年有其他交通主管機關雖符合法定標準未有噪音超標情形,但為改善環境品質、維護公益及敦親睦鄰,即自主進行改善。並強調本案尊重法院的判決,但仍會在維護民眾居住品質的前提下,捍衛其相關權益,並依法行政。
判決一出,當時接獲陳情的新北市議員蔡淑君替環保局抱屈,強調相關噪音改善經費都是政府預算,用於改善民眾生活環境,目前該社區已無陳情(可見隔音牆有成效),高公局要求賠償極不合理,畢竟預算只是從一個公部門轉移到另一個公部門,而且雙方訴訟額外支出律師費等,才是真的浪費公帑,希望能協調高公局撤銷告訴。
「晴空樹」社區朱姓主委則表示,面向機場捷運與五楊高架橋的住戶頻頻反映噪音問題,而桃園捷運局接獲陳情後主動改善,增加了隔音罩降低噪音,確實獲得成效。反觀國道方面則是有環保局來測噪音後才有改善的機會,不過目前僅有北向車道有蓋隔音牆,較靠近社區的南向車道則沒有,改善僅作一半就停擺。
朱主委說,捷運列車15分鐘一班,加上有隔音罩影響較小,反觀五楊高架橋則常有大卡車經過,壓到伸縮縫發出的「扣扣聲」,24小時對住戶造成困擾,因此國道的噪音改善工程更顯重要。但高公局回頭來告新北環保局,卻把工程擺一旁,實在太離譜也很不智,希望高公局能體諒同樣為民服務,能將工程(隔音牆)做完。
高公局北分局工務科長吳勇潮回應指出,訴訟的原因是當時他們認為新北環保局噪音裁定不符合法規,也就是噪音管制區歸類有錯,一開始是訴願、行政訴訟一路到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是認為高公局所講為正確才判勝訴,針對當初新北環保局要求做隔音牆的改善費用,已經施作了一部分,而剩下的工程部分,因為法官裁定他們的噪音是符合標準的,傾向不再續作。
另外,關於此類配合相關法規改善民眾生活品質的案件,高公局爭議興訟對象,目前除了新北市外,還有對桃園及台北市有類似案件。不過,吳勇潮坦言,目前對於新北環保局的噪音標準訴訟案是「唯一勝訴定讞案件」,先前未曾有類似求償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