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球友接受《壹蘋新聞網》電訪表示,當時他並沒有犯規,是在球場規定的球道上擊球,擊球的位置看不到球車,「就算是老虎伍茲來打也會凸槌!」而安全防護本來就是球場的責任,怪擊球的人不合理。彰化高爾夫球場則說,運動都有危險性存在,對一審判決無法接受,已提起上訴。
彰化高爾夫場為1978年由彰化地區一群高爾夫愛好者,共同出資籌資發起興建,1985年完成標準18洞後正式開幕,佔地65公頃,18洞全長6,816碼,標準桿73桿,是國內少有的股東制高爾夫俱樂部。黃姓男子是國內某企業的業務經理,經球場同意向他人承租會員資格;林姓球友則是彰化1家知名精密機械公司董事長。
判決指出,2020年8月3日,黃男在彰化高爾夫球場打球,下午2時許搭乘球場李姓桿弟駕駛的高爾夫球車,準備前往球場附設的會館,途經第10洞球道旁的車道時,林姓球友正在打第10洞,擊出的球剛好擊中黃男左眼,導致黃男左眼視網膜剝離及缺損、左眼眼球破裂、左眼前房出血等傷害,合計住院7天接受縫合及雷射、人工角膜移植手術,目前左眼裸視視力僅能辨識光感,無法矯正。
黃男認為林姓球友擊球時疏未注意右前方有人,也未依球場禮節在擊球時喊出「看球(Fore)」等字句提醒他人注意,對他提告過失傷害;另外,彰化高爾夫球場安全性不足,球場聘用的桿弟還將球車的擋風板放下,害他被球打中,球場也應負起賠償責任,黃男因此再向林姓球友及球場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218萬餘元。
檢察官偵辦時曾到球場勘驗,發現林男擊球區離車道約有10棵樹阻擋,擊球處離黃男遭擊中處約66.9公尺,兩者高低落差約7公尺,林男擊球時看不到球車的位置;李姓桿弟也證稱,事發當時沒有看到林男在打球,「因為我們在上面,他們在下面,離很遠,約60、70碼」。檢察官因此認定林男沒有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黃男提再議也被駁回。
民事開庭時,林男抗辯說,他打高爾夫均遵守球場規定及桿弟的指示,當時擊球的位置有樹木阻擋視線,無法發現或預見球車將出現在事發地點,也無法出聲提醒黃男注意,因擊球偏移導致黃男受傷,屬「從事正常運動時可容許之風險」。
彰化高爾夫球場則說,該球場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舉辦多場賽事,並無設施欠缺或瑕疵;該球車擋風板並非桿弟放下。球場還說,是林男把球打偏,公司沒有違反任何注意義務;黃男從事高爾夫球運動,當知該運動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有被球擊中的可能,應自己負注意義務。
法官採用檢察官勘驗結果,認為林男擊球位置無法看到黃男被擊中的位置,也無法預見擊球範圍有人存在,沒有喊出「看球(Fore)」警語的必要,因此林男沒有負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判他免賠。
另外,法官雖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該球車擋風板是被桿弟放下,但高爾夫球場未於球場球道及車道旁設置防護網,致顧客無法安全從事高爾夫球活動而受到傷害,彰化高爾夫球場有過失,判決球場應賠償黃男78.9萬餘元。可上訴。
林姓球友向《壹蘋》表示,他在法庭說,你今天去看職棒比賽,打擊者打了一個擦棒球擊中觀眾,「是擊球員要負責還是球場要負責?」當時他並沒有犯規,是在球場規定的球道上擊球,擊球的位置看不到球車,「就算是球王老虎伍茲來打也會凸槌!」怪打球的人不合理,安全防護本來就是球場的責任,不然他為何要繳錢去打球。
林姓球友還說,意外發生後,三方進行協調,球場把保險公司找來,發現球場意外險投保的對象竟然只有員工,不包括打球的球友,又說桿弟不是他們的員工,雖然他刑、民事目前都沒有責任,但他單是律師費就花了好幾十萬,「我算是比較倒楣!」
彰化高爾夫球場業者則說,一審判決不合理,法官判賠的理由是球場沒有設防護網,但如果有在看球的人都知道,沒有球場會去圍防護網,不然整個球場會變成都是防護網;而運動都有危險性存在,這是可容忍的危險,運氣不好就會打到人。業者說,包括其他球場,對這個判決都無法接受,他們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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