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提告主張,舅舅在2008年10月間,曾向媽媽借款190萬元,但後來只還了45萬元,媽媽前年病重住院時,她傳line向舅舅催討還款剩下的145萬,舅舅卻不甩,媽媽過世後,她是唯一法定繼承人,因此提告向舅舅追討145萬元。

范女舅舅卻出招,主張他在范女1到6歲時曾養她,包括買昂貴的日本S26嬰兒奶粉、主副食、看病等等,以每月5000元計算,5年共計30萬元;另外,過去每年給范女2000元壓歲錢,25年共計5萬元,加上她從英國留學返台,曾包1萬給她,共計6萬元。

舅舅還說,過去向范女母親借款投資後,每月有給她紅利,5年共計給了84萬;另與范母一起投資生前契約,加上過去扶養范女的扶養費和壓歲錢都是債權,兩相抵銷後共約143萬元,主張沒欠范母錢。

但法官審理認為,紅包是范女舅舅無償贈與,無權主張抵銷,再加上范女拿出對話記錄,證明小時候照顧她的是阿公和阿嬤,且舅舅也無法證明曾和范母投資生前契約、給付的紅利是針對何筆投資,法官因此認為舅舅主張無理由,判他敗訴,必須返還范女14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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