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審理時,陳女辯稱並非預謀攻擊、傷害張男女兒,自己只是盡心「管教孩子」,張男卻經常干涉甚至提告,另外,她擔任鋼琴家教老師收入不多也不穩定,一審判決得易科罰金4萬元,她無法一次繳付,希望二審從輕量刑並讓她分期付款。

二審認為陳女僅因細故就對「丈夫的女兒」暴力相向,罔顧倫常,應該被責難,她起初雖否認犯行,到了二審還是坦承,犯後態度尚可,但因張男及女兒拒絕調解,堅持不原諒陳女,因此仍依傷害罪判她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至於陳女請求分期繳付易科罰金款項,二審指出那是後續判決確定後,檢方執行時的裁量權,不是法院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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