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認為,教練鄭男等人當天指導及示範跳水動作都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責任,而張姓男學生模仿2次後,第3次跳水可能因為「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

 

 

 

「訓練池」未規定跳水深度

法官及國立體育大學鑑定人員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認為張姓學生的第3跳並非手部先入水,且入水角度較大,沒有做出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在動作不標準的情況下,檢察官無法證明假設水深達到135公分以上,是否就不會發生意外。

另外,教育部雖於2012年通令「比賽池」至少要有135公分深才能進行跳台跳水,但對於訓練比賽選手使用的學校「訓練池」,案發時並無明確規範水深標準,且多數學校泳池也未達135公分標準,高院認為在規範模糊甚至欠缺規範的情形下,難以認定3名教練違反安全規範及注意義務。

雖然教育部體育署在案發後發函宣示「訓練池」應儘量按照比賽池標準設置,但高院認為不能以事後「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為教練違法的依據。

高院指出,本件意外事故實屬憾事,但教練有無刑事責任,仍應依照證據判斷,既然檢察官無法充分證明教練讓游泳隊員在校內泳池練習跳水有過失,高院因此撤銷3名教練的有罪判決,今改判3人無罪確定。本案檢方起訴的還有該校校長、泳池委外廠商老闆、救生員等3人,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今判校長等3人無罪確定。

 

 

 

 

父母向校方求償4800萬敗訴

另外,癱瘓的張姓學生父母提告向校方求償4800萬元,主張教練指導學生跳水時,未盡注意安全義務,依《民法》訴請求學校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但新北地院認為公務員若「故意」違背職務導致他人權益受損害,被害人可依《民法》向公務員請求賠償,但若公務員違背職務是出於「過失」,被害人只能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張男父母既然主張教練未盡注意安全義務,表示教練並非「故意」違背職務,張男父母應該請求國賠,卻誤依《民法》訴請求學校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日前判決駁回張男父母的求償訴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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