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表示,本署接獲本案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並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對於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決議予以尊重。

監察院指出,陳立儒於今年5月21日時,與女大生在台北萬華發生行車糾紛,雙方討論賠償未果,也未循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陳立儒卻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監察院認定陳立儒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檢評會也於先前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根據決議書顯示,陳立儒接受調查時表示,他坦然配合調查,也透過家人向女大生表達最大歉意,並尊重對方意願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經調解女大生已撤回性騷擾申訴。

他另稱不知道當初怎麼會說出這些話,那時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他承認有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情緒,但不覺得是在性騷擾,只是討論事情。

檢評會決定,陳立儒身為執法人員,竟以女大生肇事逃逸為由,要求以做愛作為抵付賠償的交換條件,言語輕佻,甚至多次提及「做愛」,又以「開房間」、「旅館」等語,使女大生心生畏怖、不舒服,已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將陳立儒依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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