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違憲部分,判決指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明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於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也就是說,只有「再審」、「非常上訴」案的法官要注意,如果之前審理過此案,應該自行迴避。

 

 

至於35名死囚質疑違憲的「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指的是「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原承辦股:(一)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更二連身)。(二)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重大連身)。」

死囚們主張「同一法官重複參與同一案件的同審級裁判,可能會有預斷風險,影響公正審判」,但憲法法庭認為不論是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連身條款,法官所審查的都是下級審(第二審)的更審裁判,不是該法官自己先前所參與的第三審裁判,因此並無「審查自己所作裁判」的預判問題,法官基於個人學養及經驗,對於抽象法律問題、各類案件所涉事實或法律爭議,原本多少會有一定程度的初步見解或看法,不可能是白紙一張,任何法官皆然,但最高法院法官都是具有長年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對重要法律問題多已形成穩定的法律見解,即使對法律見解確實有定見,也多半來自個人經驗及學養,而非單純因為「先前曾審理同一案件」的影響。

另外,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發回判決的意旨,未必對被告不利,因此曾參與發回判決的法官,後來又參與該案再次上訴後的第三審裁判,對被告而言,未必會發生不利的預斷風險;另外,曾參與前次發回判決的最高法院法官,如又參與該案件再次上訴後的第三審裁判,有提高審判效率,避免訴訟延遲的正面效益,因此大法官今判決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沒有抵觸《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法官法定原則,合憲。

大法官針對「連身條款」等法官迴避爭議,作出9項判決主文。翻攝司法院直播
大法官針對「連身條款」等法官迴避爭議,作出9項判決主文。翻攝司法院直播

此案影響在於憲法法庭若判決連身條款違憲,不光是聲請釋憲的35名死囚可獲重審翻案機會,甚至其他更三審、包括更三審之後定讞的海量案件被告,也可能以判決不合法為由聲請非常上訴,勢必衝擊司法體制安定性。

另一方面,若大法官判決連身條款合憲,形同聲請釋憲的死囚們的「保護傘」消失,法務部也不能再以「司法救濟程序尚未終結」為由,回應38名死囚遲未執行的問題,燙手山芋將回到法務部。

台灣百合公義協會理事長徐紹展日前領銜提出「死刑判決確定6個月內執行完畢」公投提案,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今年5月在立法院質詢此事進度,法務部長蔡清祥當時說:「目前是38件死刑確定的案件還沒有執行,因為他們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訴訟,所以在這個訴訟還沒有裁決之前,救濟程序還在進行中,我們必須等待所有的救濟程序完畢以後,一定會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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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連身條款」釋憲失敗 還有保護傘!法務部:無從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