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認定,高虹安從2020年2月1日起擔任立院第十屆民眾黨籍立委,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以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在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高虹安卻和時任辦公室助理黃惠玟謀議,將特定助理的酬金低薪高報、浮報加班費到預算上限的方式詐領費用,再由黃惠玟告知助理陳奐宇、王郁文、陳昱愷等人,要他們將浮報的金額配合繳回,而繳回的款項用途,由高虹安決定。

 

高虹安。資料照片
高虹安。資料照片

檢方查出,高虹安將應由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都拿助理浮報的款項來使用,例如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食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之外,甚至連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費、黑糖薑母茶、台大醫藥費、洗頭、卸裝棉補充包、頭痛藥等,都拿助理費購買。

檢方審酌,高虹安擁有傲人學經歷,曾在鴻海擔任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齡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餘元,協助歷久公司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個人財力豐厚,竟不用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而壓榨下屬助理,要求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及加班費,詐取立法院「人事費」,流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和《刑法》偽造文書罪將高虹安起訴,批她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給助理,向法院請求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檢察官另審酌陳奐宇、王郁文、陳昱愷3人坦承犯行,沒有犯罪所得,建請法院減輕其刑,至於黃惠玟依照高虹安只是做事,供出犯行並交出帳本提供事證,請法院依《刑法》59條減刑輕判1年以下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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