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網遠公司原本是立法院資訊採購案的下游廠商,必須付錢給上游得標的公司,才能分一杯羹,網遠負責人李保承不甘心只當下游包商,林錫山得知後,2011年先派人打電話電邀李保承到他的秘書長辦公室,暗示立院資訊採購案都由他直接主導掌控,2012年1月,林錫山又在辦公室跟李男見面,拿出網遠過往拿到立院資訊採購案的金額統計表,對李男說:「網遠公司2011年做得不錯喔!借我3百萬可以吧!」李男聞言遲疑了一下,林男又說:「不然你沒才調(台語,沒能力之意)就不要做!」

立法院內大膽收賄

李男心裡盤算一番,認為林錫山索賄金額是300萬元,大約是網遠前一年得標採購案金額的2成,費用跟網遠之前付給上游廠商差不多,為使網遠日後能直接與林錫山合作,李男同意林錫山的要求。

網遠從2012年1月開始8次給付林錫山賄款,總額約2800萬元,其中7次收賄犯行已將林男判刑13年定讞,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的案情,是林錫山2014年向李保承索賄300萬元,李男提領現金後,親自帶到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的會議室,交給林錫山,更一審日前判林男4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300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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