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女網友po文表示,結婚後公公為了要全家人住在一起,要求子女們共同負擔房貸買房,登記在公公名下,等他過世房子成為遺產再由孩子們繼承。女網友透露她和丈夫因為收入比小叔多,所以被公公要求付較多的房貸和孝親費,讓她和丈夫再思考究竟要聽從公公安排還是搬出去住?
律師蘇家宏答:
從父親的角度來說,登記在自己名下,當然好!因為房屋所有權掌握在父母,資金由子女出,父母會很有尊嚴的退休養老,但是從整個家族和諧與公平度來說,登記在父親名下,未必是最好的選擇!
關鍵的三個理由:
1. 繼承是由子女按人頭平均分配,如果資金不是平均支出,可能會有不公平的狀況:
如果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未來父親”畢業”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依民法規定,該房產由(1)配偶及(2)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公同共有,待日後辦妥繼承後該房產將由各該繼承人平均繼承持份。
如果房屋的價金與房貸是由哥哥出得比弟弟多,但未來分得的房地持分相同,哥哥與嫂嫂心裡會覺得公平嗎?
2.由父母、兄嫂、弟妹三家共同居住,生活摩擦變多
父親希望全家住在一起,如果子女還沒結婚的狀況下固然好,但目前如果子女都結婚,婆媳會不會因此摩擦得更厲害?未來還有第三代要出生,房屋的空間是否足夠?如果不足夠,就容易產生摩擦。
曾有家人住在一起,彼此間雖然衝突不斷,但子女都不敢,或不願意搬走,因為搬走之後,未來父母親就由對方”控制”,房產可能就”提前”被過戶走了。
3. 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未來未必由子女繼承
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要將房屋過戶或出售都可以,如果今天是共同買房,又沒有簽下合資契約書(一般大家不敢要求簽),子女可能血本無歸!
此外,我從理性方面提出建議:
1. 一開始購屋時就立下合資買房契約,記名出資比例(或數額),還有約定違約條款,並依照出資比例登記房地持份。
2. 倘若信任父母,要登記在父母親名下,父母應先預立遺囑,載明過世後,該房產依照出資比例辦理繼承。
3. 如果新婚夫妻評估雙方收入財力後,認為有能力支付房貸,那麼可以考慮以自己名義買房,然後邀請父母親或家人一起同住
4. 有人覺得「談錢傷感情」,其實「醜話講在前頭」才正確,家人間客觀分析財務狀況,然後用理性溝通方式召開家庭會議來討論,集思廣益,家族才會真正平安。(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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