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案日前審理時,當年的少女已經23歲,她堅稱:「2015年我國三暑假時,有天媽媽和姊姊出去買東西,只有我與阿輝在家,他突然性侵我,當下我嚇到,沒有告訴家人,後來他反覆說要跟我發生性關係,還違反我的意願拍攝親密照,威脅要公開,我因害怕簽下借據,並沒有要誣告他,這些事是真實發生。」

與少女交往對外稱「父女」

阿輝則告訴法官,之前曾跟少女的母親在一起,2015年9月分手,隔年3月與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她有墮胎過2次,第1次是2015年10月,我有陪她去看診,但那個小孩不是我的,因為她說月經沒來,請我陪她去,我就陪她去。」

「第2次是2016年6月,這次是我的,我也有陪她去,後來我跟她在2018年9月正式分開,拍親密照片她都知道,我沒有拿那些性愛影像威脅她,因為後來她封鎖我,我發現她臉書有跟一個男的在交往,所以我才說要公開我跟她的關係,要求她還我錢」。

阿輝還說:「我跟她交往時,對外都說是父女關係,但我的公司主管跟一些朋友知道我有跟她在一起。」

法官勘驗對話記錄及照片,發現少女稱阿輝「親愛的」並傳愛心貼圖,阿輝也回稱「寶貝」,2人關係親近,且少女在阿輝陪她去醫院墮胎時,還嬉鬧合照,此外,平時少女會跟阿輝的家人一起出遊,或與阿輝參加友人喜宴、穿情侶裝,至於性愛影像,少女在拍攝時神情自若、愉快還主動親吻阿輝,顯然是男女朋友,不是被要脅或強制性交。

法官認為少女僅因與阿輝分手後發生金錢糾紛,心生不快,虛捏事實控告性侵、恐嚇取財,不僅虛耗偵查資源,並使阿輝面臨重罪追訴的風險,而且性侵案多半發生在隱蔽空間內,事證方面倚重被害人供述,若非阿輝留存與少女的LINE對話、相關照片,如何洗刷不白之冤,審酌後,一審依誣告罪判她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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