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建宇於2022年5月17日晚間9時許,在台北轉運站搭載自安置中心逃離的小安、 小欣2少女前往小欣男友的鶯歌住處,抵達目的地後,2女沒錢付700元車資,陳男就要求小安上車,途中以詐欺車資為由要脅小安「陪酒」2小時抵債,若配合嘿咻就載小安找朋友,小安無奈只好在車上陪酒並隱忍任其上下其手摸胸、摸下體3次,甚至還要求嘿咻,但遭小安拒絕,陳男最後因無法勃起而作罷,直到隔天下午3時許,才將小安載到中壢路邊丟包。

一審法官認為陳建宇猥褻小安3次應以3罪併罰,依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2月。全案上訴高院後,二審合議庭認為,陳男犯行均在自己的計程車內進行,且發生時間都是同日凌晨1時許至下午1時許,皆未經小安同意違反其意願為之,應認為單一犯意,且時間接續無法切割屬同一行為,因此改以接續犯一行為論處,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男3年10月。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陳建宇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