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張鈞綸臉書貼文:
#現在還只是半套
國民法官法目前成熟到可以判決的案件,都是「半套」,就是定罪沒有爭議,差別只在量刑。預計年底就會出現定罪、量刑都有爭議的「全套」案件,這就會比現在1-3天就審結的「半套」案件花更多時間。而且目前適用的案件只有《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也就是集中在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等,到了2026年才會擴大到同條項第1款的「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與被害人完全和解獲原諒,才可能避開國民法官參審
依據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經驗,國民法官下手狠,平均量刑會比職業法官重,所以台灣近來已經有若干案件當事人嚐試規避國民法官判決了。他們是透過《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聲請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審,但是,果然也如同預期,基本上都駁回了(謎之音:讓你們嚐嚐鄉民的厲害)。目前唯二不採國民參審的案件,一件是肇事駕駛已經完全認罪且與被害人和解已在履行,被害人接受道歉還幫忙向法院求情,這就沒有什麼爭議,另一件是集體傷害致死,由於案件涉及人數太多,審理成本太大。
#國民法官是勞力及資本密集制度
國民參審制事實上是移植日本裁判員制度,也就跟英美式陪審團審判更為接近,與傳統法庭不同,是採取「審理庭中心主義」與「口頭審理主義」為核心,為何國民參審會造成這種改變?主要跟它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有關,所有的證據必須到法庭上呈現,所以案情就主要靠講話來表達,由於國民法官平常都有別的工作要做,所以要連續數日從早到晚開庭只審這一件。
這樣會導致要照顧國民法官的職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工作量都會暴增,不僅法院及地檢署採用專庭來處理,如果律師接了一件國民參審案,至少二、三個星期以內無法去處理其他的事務,如果是複雜案件,恐怕更會停擺一個月。
所以,這就是律師界普遍認為,純就機會成本而言,接國民法官案就不是件划算的事。即使法扶基金會即使開出國民參審案的報酬為7.5萬,是法扶一般刑事案的2倍,律師們還是興趣缺缺。
只能說,民眾如果成為被告面臨國民參審訴訟,真的不能吝惜金錢,如果不想給律師賺,那就把錢真心地給被害人換取和解及原諒吧。
#新制讓被告很難過
國民法官參審過程的前半段,有一天半左右是被告不太好受的時段,會被案件事實密集轟炸,流程從開庭陳述開始,然後勘驗現場圖、照片、錄音、錄影及驗屍報告,接著訊問被告,這時檢察官、國民法官都可以發問,告訴代理人就是被害人方面也可以表示意見,基本上就是讓你頭抬不起來,但不抬頭又不行。
到了最後量刑階段,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都會講話,你會發現檢察官都是有練過的,被告說的話,又會再一次被檢視。過去任何一個刑事被告,都不曾遭遇這種高強度的密集檢視,在法庭上的一舉一動都會被國民法官看在眼裡。
#好故事永遠是必要的
「什麼樣的認錯會比較符合人設」,以北院審理的酒後駕車致死案來說,被告及辯護律師提出「律師代我表示懊悔」、「抄佛經」、「不是我開的」、「對方突然煞車」、「展示照片不要太血腥」等抗辯,就讓人覺得花招實在太多又不有效。與其躁動,不如安靜想想,如何提出一致的案情說法,至少就把當初被捕時喊出的「對,我開車,我酒駕,我承認」,從審理開始就貫徹到底。
反覆無常的抗辯方式過去或許還行得通,但現在那種小學生式的認罪的方式,國民法官只要丟出一道陷阱題「是否因為當時已經凌晨四點,腦子不太清楚,前車有煞車狀況,所以反應不及?」,就忙不迭地去咬餌說「是」,馬上就被認為「認罪不真誠」。我以為被告在上場前已經被律師教得差不多了,但法官居然禁止律師「當庭面授機宜」,連律師也一併羞辱了,戴著口罩也會被看到在講話?被告諮詢律師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啊。
不過,這件事給了我們一個教訓:好故事永遠是必須的。即使是罪該萬死的案件,也要有個「好漢做事好漢當」的故事,讓你的當事人在面對冷不防的陷阱時,迅速地加以辨認而繞過它。
所以律師如果沒花時間做好充分的準備,在國民參審法庭是絕對不夠用的,這可是牽涉到好幾年刑期的問題。所以,我個人是不想接國民法官案,因為需要律師大量地投入,當事人可能還不受教。
#交互詰問與異議是大學問
證人交互詰問有些規則在《刑事訴訟法》有在教,但是這方面的實戰技術是很難教的,而且律師在這方面比檢察官薄弱很多,一來是過去用不到,二來是法官有時會制止律師太過凌厲,不像檢察官還有自己的偵查庭可以反覆練習。
「主詰問」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不要誘導」,這次新北地院審殺夫案,被告律師就是犯了這個毛病,差點翻車,提出PowerPoint事證,最好還是經過審判長許可比較安全。至於「反詰問」則剛好反過來,必須「一直誘導」,否則被詰問的敵性證人就會閃掉或提出辯解。
而「異議」可能貫串整個庭審過程,適時的異議,可能救下你的當事人,但最好評估時機,因為國民法官會覺得不爽被打斷。比較常見的異議,通常包括誘導、要求證人臆測、辯論性問題、傳聞、關聯性、已問已答、假設性問題、超出範圍,這次新北殺夫案出現很多,都是檢方提出的。
#專家證人或類似制度的建立
以新北殺夫案而言,一個家暴背景的案件,如果沒有專業人士為被告發聲,被告永遠不會被理解、認同。但是解讀被告心理,並不是律師的專業,而國民參審制就像奧瑞崗辯論賽是模擬陪審團審判一樣,如果開庭陳述沒有抓到核心,交互詰問又久攻不下,到結辯時就已經一洩千里,後果是立即的,因為判決在隔天甚至馬上就作出,沒有過去的一個月後再宣判這種事了。
然而,現在無論是國民參審或是一般民刑事制度,證人與鑑定證人的表現力本來就是檢方強,特別是我國主要刑事專業鑑定領域,整個幾乎都是國家警調壟斷的範圍,對辯方很不利。目前只有商業事件法引進了英美法系所使用的專家證人,相對法制落後的中國則在民刑事訴訟直接由「專家輔助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輔助雙方對專門事實發表意見。這方面,司法院不能再繼續打迷糊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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