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減刑理由是李男於高院審理時,已與死者王男的母親達成和解,並已給付第一期70萬元款項,不過,王母雖接受李男請求,幫忙向法官求情,表示她同意法院將李男改判4年徒刑,但高院不同意,因為李男被警察壓制後,車上一名曾姓少年頂罪自稱是肇事駕駛,但警察依現場情況,判斷應該是李男開的車,因此李男並不構成他所主張的自首。

此外,高院認為李男有多次駕車違規紀錄,竟又酒駕以時速近100公里高速,恣意馳騁在市區道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顯然對於法律有高度敵對意識。

高院認為李男從後方撞擊王男所駕駛車輛,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事故發生後,他沒有察看、救助王男,導致王男喪命,甚至一審國民法官訊問時,李男辯稱「因為王男突然煞車,我閃避不及才會發生車禍」,試圖將事故歸究於被害人,不能僅因他支付了部分和解金,就從7年2月大幅減為4年徒刑,審酌後今改判李男5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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