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多年的國務機要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認為吳淑珍能到庭,卻沒有正當理由就不到庭,而逕行判決,但根據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及更二審審理期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變化,吳淑珍是否因病而不能到庭,仍有疑慮。
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並釐清有無正當理由,就逕行判決,訴訟程序可議且判決理由不備、調查職責未盡,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三審今天首度開庭,受命法官廖怡貞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進行審理,了解吳淑珍的病況與就審能力。吳淑珍庭前遞狀請假獲准,並委由律師陳國華出庭。
陳國華提出吳淑珍今年6月30日的醫生診斷證明書,並表示吳淑珍於5月間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他於7月看望吳淑珍身體狀況,吳淑珍一直在用藥,與他談一下話就必須回到房間休息,身體狀況明顯越來越不好,
陳國華表示,本案纏訟多年,被告僅剩下吳淑珍一人,當年吳淑珍曾到庭接受訊問,但無法坐到訊問結束,考量吳淑珍的身體狀況不適合長途奔波,以及是否到庭的適宜性與必要性等因素,請求合議庭停止審判。法官庭末表示,全案候核辦,將由合議庭評議後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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