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改判減輕刑度的原因是許男在審理中已與少女及母親達成和解,並已賠償部分金額。審理時,少女告訴法官,她國小6年級時跟著媽媽去打麻將,媽媽跟許男同桌,「他看我很乖就給我吃紅,當天我拿到500元,對當時的我來說是很多的錢,他說他沒有女兒,要收我當乾女兒,之後媽媽說他要搬到我們家住」。

少女用貞操「以物易物」

「有一天他就對我做不好的事,在床上直接把生殖器放入我的陰道,我那時還小,不知道這種事情嚴重性,他跟我說不能跟別人說,不然他會完蛋,國一上健康課時,老師有說性行為是什麼,我才知道他對我做的這些事是性行為,他每周放假3天,我會被侵犯至少1次,每次都射精在衛生紙上,都挑媽媽去上班的時候侵犯我」。

少女還說,因為媽媽工作很辛苦,許男會給她們母女很多資源、借錢給媽媽,而她想要什麼,許男也會買給她,她說,第一次發生性行為時,她有說不要,她因為痛想要躲開,卻被抓回,「後來我因為痛沒力氣反抗,他就做完了,我好像有流血」、「後來頻率越來越高,變成1個禮拜最少1次,因為他在物質上滿足我很多需求,我就想說忍一下就過了,我覺得是以物易物回報他,不會感到生氣難過,我覺得是『報恩』,但有時候又覺得噁心,不過已經發生了,沒有辦法」。

許男出庭時,承認和乾女兒發生性行為,也知道她才12歲,覺得自己做錯事情很抱歉,但辯稱:「這件事情是她的好奇加上我這個大人糊塗,但是我沒有強迫她,她也沒有拒絕我,如果有強迫,她怎麼可能之後還來警察局等我下班一起回住處。」

一審認為許男利用少女無知,不懂如何保護自己,違背她意願性交第一次,後續長達9個月期間,仗恃經濟援助使少女產生「以物易物」、「報恩」錯誤想法,又做了42次,嚴重戕害她的心靈、兩性認知及人格發展,許男犯後還狡辯「她好奇、我糊塗」,辯稱是她「主動要求」、「一直拜託」、「親吻、套弄我的生殖器,使我理智斷線、產生性慾」,法官審酌後依加重強制性交1罪、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42罪,將許男判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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