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爭議焦點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者,不罰,法界對於相關條文的解讀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只要經過合理查證,即使最後證明該言論與事實不符,也不用受罰,但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事務不能隨意批評,如果無法證明是事實,就觸犯誹謗罪。
而大法官這次審理的誹謗罪釋憲案,共有8名聲請人,除了李晨菲、李珍妮,還有「台灣之聲」電台創辦人許榮棋等人。
大法官今天作出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發表言論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符合誹謗罪「不罰」的要件,即使被告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與事實不符,如果他並非「明知不符事實」仍引用,也沒有重大、輕率的惡意,仍應不罰。
至於被告是否符合「合理查證」要求,大法官認為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意旨,並依個案情節適當衡量,整體而言,《刑法》第310、311條相關規定符合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沒有違憲,另外,2000年出爐的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也是有關誹謗罪是否違憲,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依照今天出爐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補充內容。
司法院指出,今天的判決重點包括《刑法》誹謗罪規定合憲,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誹謗言論如有關公益,行為人只要經過合理查證,客觀上合理可信所言為真,不罰;如果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被告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強調:「本判決更進一步保障高度攸關公益的事實性言論,但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