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芬指控,她與阿明於2007年結婚後育有一對子女,但婚後阿明開始有酗酒習慣,且經常毆打她,阿明只要一喝酒或是她不順其意,阿明就毆打她,踢她下床、丟擲物品等,阿明也經常打罵2個小孩,比如踩踏小孩、拉頭髮、拖鞋打頭、濕毛巾或棍棒抽打臀部、踢肚子、罵三字經、甚至在半夜叫醒熟睡的子女打罵,2014年曾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小芬還指出,阿明重男輕女,對女兒更為嚴厲,不僅會打巴掌、壓頭、抓頭髮、甚至一天毆打數次,致女兒產生輕生念頭,2023年11月1日,阿名在家中拉女兒的頭去撞牆,致女兒頭部擦挫傷、精神崩潰,須吃安眠藥才能入睡,經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她與子女在社工協助安置庇護所避難。
小芬表示,她長期承受阿明的家暴壓力,且無法保護一對子女受丈夫家暴,已無法繼續與阿明共同生活,夫妻之間已無情愛基礎,並達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程度,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至於子女權利義務也請法院酌定由她獨任,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另希望參考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不酌定女兒與阿明會面,兒子則安排在同心園會面交往,但須尊重兒子的意見。
阿明則反駁,他在基督教的機構工作服事長輩與小孩,每月薪資約3萬元,家庭生活本就和樂也沒讓子女餓過,曾為妻小支付給付精神科醫療費用以及小芬的國民年金失業欠繳費用,女兒因超時使用手機,他為管教女兒只有打了女兒的頭一下,女兒是在滑倒時,額頭撞到磁磚角,小芬所提保護令的案件不能與此混為一談,又小芬不願上班,欲以離婚身分取得補助,實不足取。
法官認為,根據醫院受理家暴事件驗傷診斷書、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認定阿明曾將小芬踢下床、皮鞋毆打,雙方還因經濟問題及管教子女態度不同常發生爭執及肢體推擠,2014年6月14日,阿明因故責打女兒,小芬為保護女兒遭阿明毆打,致右手臂、右手指挫傷,同年10月26日,小芬幫兒子刷牙時,兒子不斷哭鬧,阿明就持濕毛巾抽打她背部,同年11月18日,阿明不滿小芬聲請保護令,竟以充電線插座抽打兒子,致兒子顏面擦傷。
此外,北院於2023年核發的通常保護令,也認定阿明曾於同年11月1日,不滿女兒未依其命停止使用手機,就猛力拉扯其頭部撞牆,致其頭挫傷,同年10月底,兒子未聽他指示整理家務,就拿掃帚毆打其腿部,阿明雖辯稱,他為管教女兒,只打女兒一下,是女兒滑倒時額頭撞到磁磚,但女兒證稱,「父親是抓她的頭撞牆..」,兒子也證稱,「父親是抓姊姊的頭去撞牆..我打掃家裡時沒認真,父親就拿掃帚打我腳」,且保護令事件中已綜合各項證據,認定是家暴行為,認定阿明確實長期家暴妻子與一對兒女。
法官認為,縱使阿明辯稱支付妻小醫藥費,但阿明的同事雖證述他與家人相處情形,但教友並未親眼目睹,不足認定阿明未對妻小家暴,也無從認定阿明私下在家中家人相處情形,阿明也無法證明與小芬的婚姻仍能維持的可能性。
法官審酌阿明與小芬及子女目前並未同住,再參考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認定阿明與小芬的婚姻已嚴重破綻,確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歸責阿明,因此判准小芬離婚請求,一對子女的的權利義務由小芬之獨,並案判決所定方式及時間與兒子會面,判決確定起至子女成年止,按月支付2子女扶養費各1萬5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