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資深法官指出,許多人對於性騷擾、強制猥褻罪的區別感到混淆,因為兩者都與「性」有關、違反被害人意願,先說《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構成要件為「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為猥褻行為」,是「非告訴乃論罪」,意思是除了被害人可提告,其他人也可告發,且追訴期有20年。但若發生在配偶之間,法律規定是「告訴乃論罪」,必須由當事人提告,司法機關才能受理。

劉仕傑(圖)遭一名女子指控強吻、拉手摸下體。翻攝劉仕傑臉書
劉仕傑(圖)遭一名女子指控強吻、拉手摸下體。翻攝劉仕傑臉書

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這是告訴乃論罪。

這名法官進一步說明,性騷擾、強制猥褻雖由不同的法律來規範,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也不相同,但民眾看完法條仍不免產生模糊感,對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作出說明,若從「犯罪者主觀目的」分析,《刑法》強制猥褻罪是以被害人作為自己洩慾的工具,藉以滿足自己的性慾,是標準的性侵害犯罪方式之一;而《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是以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不一定能藉此完全滿足性慾,也就是俗稱「吃豆腐」、「佔便宜」、「毛手毛腳」、「鹹豬手」。

若從「犯罪所需時間」來判斷,強制猥褻通常必需耗費一定的時間,壓制對方、滿足自己性慾,而性騷擾的強制觸摸罪由於構成要件包括「不及抗拒」,因此特徵是短暫性、偷襲性,短短數秒間發生並結束,被害人根本來不及抗拒。

基於最高法院判決的以上見解,這名法官認為朱學恒偷襲強吻鍾沛君,比較接近《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不見得構成強制猥褻,但劉仕傑不僅強吻還拉女生的手摸他下體,已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

不過,律師游婷妮認為朱學恒除了強吻還擁抱鍾沛君,可能碰觸到她的胸部,這樣又親又抱而且還「回馬槍」做了2次,恐怕不能只視為偷襲吃豆腐,朱男的目的可能是為了「滿足性慾」,應以強制猥褻罪論處。至於劉仕傑拉手摸下體,游婷妮認為毫無懸念,就是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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