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將房間租給郭女後,先後6次闖入其房間竊取財物及貼身衣物,又到5樓天台竊取郭女曝曬的貼身衣物,她發現後報警提告,陳男涉及刑事竊盜部分,台南地院審理後,侵入住宅竊盜罪分處7到8月不等徒刑,應執行1年,竊盜罪判處拘役30天,郭女另提民事訴訟求償。

郭女主張,陳男惡行不法侵害她的居住安全及隱私權,即使後來搬離後,每次想到仍然情緒驚恐,會有反覆確認房門是否上鎖情形,半夜被惡夢驚醒以致影響工作表現,還得求助心理諮商師,當時房內的寢具、貼身衣物都因覺得噁心丟棄,因為不敢再租屋,只好搬到友人家中居住,距公司近10公里,每天通勤時間多出1小時。

郭女提告民事官司,包括心理諮商費用、貼身衣物即寢具損失、搬遷後通勤增加油資等,再加上精神撫慰金20萬元,共求償33萬859元;陳男在監執行,通知後拒絕出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新市簡易庭審理此案,認為陳男行為侵害郭女財產、居住安寧、隱私權,還有性騷擾行為,求償依法有據,精神撫慰金以15萬元為宜,判陳應賠償27萬4859元。

郭女另提民事求償,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判決陳男應賠償27萬餘元。資料照
郭女另提民事求償,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判決陳男應賠償27萬餘元。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