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偵辦此案時,黃睿靚供稱:「印象中我生完小孩之後,有一個外國理財專員來台辦理開戶手續,陳致中也在場,婆婆吳淑珍叫我簽名,我就簽名,之前吳淑珍也有好幾次叫我簽開戶資料,我不記得文件的內容,但記得吳淑珍說『妳不要擔心、不要怕,這是家裡的錢,這不是DIRTY MONEY(髒錢),妳就跟銀行講這是妳父親給妳的錢』。」

黃睿靚還告訴檢察官:「我心裡想這不是我父親的錢,為何要這樣跟銀行講?不過簽文件時,吳淑珍有在場,她跟銀行的人說這是我父親給我的錢,當時銀行的人跟我聊天,我就說這是我父親給我的GIFT(禮物),吳淑珍當時自我介紹說她是我媽媽,是母女關係,不是婆媳關係。」

法院一審審理時,陳致中夫妻坦承洗錢犯行,後來到更二審卻翻供否認,更二審依據相關事證,認定陳致中夫妻協助吳淑珍切斷龍潭購地等案犯罪所得的資金性質及來源,透過繁複手段設立海外帳戶,層層挪移、掩飾,審酌黃睿靚身為兒媳,難以推拒婆婆吳淑珍的要求才會犯下本案,幾過這次教訓應該不會再犯,因此宣告黃睿靚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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