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判刑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直轄市議員資格將由行政院解職。

陳致中首度遭解除議員資格,源於檢方於10多年前偵辦扁家國務費案時,吳淑珍教唆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等人作偽證,3人也依指示出庭作出不實陳述,2011年最高法院依偽證罪判吳淑珍9月徒刑定讞、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則均判刑3月,其中僅陳幸妤獲緩刑2年定讞,陳致中和趙建銘則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

執行科當時考量陳致中曾在美國求學,英文能力好,再加上有法律系背景,安排他到高雄監獄教英文折抵刑期。不過由於陳致中遭判刑定讞,也不得易科罰金,依《地方制度法》規定,2010年6月才剛以無黨籍選上高雄市議員的他,議員身分因此被解職。

如今他因洗錢案再遭判囚1年定讞,不只將入獄,議員資格也將二度遭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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