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偵辦此案時,黃睿靚供稱:「印象中我生完小孩之後,有一個外國理財專員來台辦理開戶手續,陳致中也在場,婆婆吳淑珍叫我簽名,我就簽名,之前吳淑珍也有好幾次叫我簽開戶資料,我不記得文件的內容,但記得吳淑珍說『妳不要擔心、不要怕,這是家裡的錢,這不是DIRTY MONEY(髒錢),妳就跟銀行講這是妳父親給妳的錢』。」

黃睿靚還告訴檢察官:「我心裡想這不是我父親的錢,為何要這樣跟銀行講?不過簽文件時,吳淑珍有在場,她跟銀行的人說這是我父親給我的錢,當時銀行的人跟我聊天,我就說這是我父親給我的GIFT(禮物),吳淑珍當時自我介紹說她是我媽媽,是母女關係,不是婆媳關係。」

判決書指出,一審法官考量黃睿靚「惑於親情權貴,致犯本罪,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二審法官認為「囿於人媳,處處配合,掩飾、收受、寄藏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更一審則指黃睿靚「惑於親情,致犯本罪,承諾願為公益奉獻,應已深知悔悟」均予以緩刑。

更二審更明確指出黃睿靚「囿於兒媳身分,難以推拒婆婆之要求致犯下本案,經此次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判黃睿靚10月、緩刑4年,併科金100萬元,需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致中則判1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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