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更二審認定陳致中、黃睿靚夫妻共同掩飾母親吳淑珍的犯罪所得美金816萬9015.3元(依今日匯率為台幣2億5097萬餘元),去年依洗錢罪將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犯罪所得均沒收,但審酌黃睿靚身為兒媳,難以推拒婆婆吳淑珍的要求才會犯下本案,幾過這次教訓應該不會再犯,因此宣告黃睿靚緩刑4年,緩刑條件是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陳致中夫妻上訴主張被打槍
陳致中夫妻提起上訴,主張2人曾經協商認罪,但更二審的量刑沒有採協商輕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2人的「認罪」不能作為法院判決有罪的證據,但最高法院認為陳致中夫妻並非在協商程序的過程中表示認罪,所以更二審的判決沒有問題。此外,陳致中夫妻主張他們符合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的減刑條件,應減刑1/2,因此法院量刑的刑度不應超過10個月又15日,不過,最高法院認為2人最後洗錢時間為2007年11月23日,但減刑條例適用的是2007年4月24日之前的犯行,也就是說2人不符減刑要件,更二審判決無誤,因此最高法院今駁回2人上訴定讞。
吳淑珍洗錢罪發回更審
另外,更二審去年審理期間,扁嫂曾透過律師請假,主張她多年來因頸椎損傷全身癱瘓,加上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腸沾黏,容易脹氣甚至突發性出血,身體虛弱、免疫力低,醫師評估不宜施打新冠肺炎疫苗,但住在台南的她北上應訊需搭乘高鐵,搭車期間處於密閉車廂,若因此染疫,後果難料,但更二審認為吳淑珍的身體狀況是老毛病,並非突然發病,而且她收到開庭通知後才去醫院就診,用診斷證明書向法院請假不到庭,可見她「能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於是更二審採「一造辯論」依洗錢罪將吳淑珍判刑2年,洗錢財物及孳息共美金299萬8352.4元(依今日匯率為台幣9211萬餘元)沒收。
吳淑珍不服「一造辯論」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去年4、5月新冠疫情嚴峻,更二審沒有查明吳淑珍是否病況特殊而不能到庭,就採一造辯論判決,訴訟程序有爭議且未盡調查職責,因此今天撤銷吳淑珍的有罪判決,發回高院再度更審。
另外,吳淑珍的助理蔡銘哲涉犯寄藏貪污所得財物罪,更二審將他判刑4月,蔡男提起上訴後又撤回,判刑4月定讞須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