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媽很早過世,我和妹妹是奶奶一手帶大,爸爸因為常在外花天酒地,還欠了不少賭債,和我們關係不佳。奶奶最近身體狀況不太好,常說她過世後要把遺產留給我和我妹,但爸爸應該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不是該請奶奶立遺囑?還是生前就先把財產過戶給我和妹妹?如果要立遺囑,該怎麼做比較好?一定要找律師嗎?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育杉。林育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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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育杉答:

首先,如果爸爸有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他對奶奶有重大虐待或是侮辱情形,那麼奶奶就可以表示不讓爸爸繼承,結果就會是由讀者及妹妹代位繼承原來爸爸應繼承的奶奶遺產。

如果爸爸並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可考量用下述2種方式擇一或是併行處理:

1、由奶奶生前把名下的財產陸續移轉給讀者及妹妹,但宜注意相關贈與稅賦問題。

2、奶奶可以預立遺囑,依照奶奶個人狀況及需求,選擇採用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的方式。

法律並沒有規定預立遺囑必須委任律師處理,但因《民法》對於各種遺囑方式都有相關的要件規定,所以仍建議向專業人士諮詢確認,以免造成遺囑無效,未達成目的而白忙一場。

另外,遺囑人原則上雖可自由分配遺產,但因《民法》有「特留分」的限制,也就是即使立了遺囑,仍然不得侵害有關特留分的部份,因此,就算爸爸是奶奶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奶奶還是可以立遺囑將自己遺產只分配給讀者和妹妹,這個遺囑不會無效,但爸爸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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