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餐飲業者發文,只要幫寫google評論並給五顆星,每則可給100元,但若領錢後把發文刪除,就要賠償10倍價格,也就是1000元,想問如果我寫了評論領錢後刪除,他向我索賠,我不賠的話,他告得成嗎?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育杉。林育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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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育杉答:

餐飲業者在網路上發文聲稱只要完成「幫寫google評論並給五顆星」,每則給付100元報酬,這種做法依《民法》屬於「懸賞廣告」,是契約的一種。

至於契約的成立,必須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來達成,讀者在看到餐飲業者的上述發文後,依照其中內容完成Google評論並給五星好評,就是用默示的方式和餐飲業者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契約,雙方也都要受到該契約效力的拘束。

因此,上述契約內容既然規定違約要賠償10倍報酬,餐飲業者可在讀者違約刪除Google評論後提告索賠,而讀者挨告後可主張10倍賠償太高,請法院酌減違約金,或由法院依職權酌減。(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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