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告訴法官,她過去曾有一段婚姻,嫁給現任丈夫20年來,從未貪圖他的錢財,但丈夫長期大量喝酒,每飲必醉,經常脫序演出,成為引水人之後漸漸瞧不起她,嫌棄她是離過婚的女人,不配當他的妻子,甚至當上月薪近百萬元的引水人第一個月,就把原本由她保管的存摺、金融卡拿走,2012年她發現丈夫嫖妓還將妓女照片儲存在隨身碟,憤而離家出走,丈夫自知理虧,支付她每月10萬元生活費,匯款時註記為「家用」。

丈夫稱匯錢是為「耳根清靜」

但丈夫匯了5年後,就不再給錢,洪女表示自己只好向親友借錢過日子,至今已負債千萬元,因此聲請法院作出裁定,命丈夫給付積欠的每月10萬元生活費,直到2人離婚為止。

洪女丈夫出庭表示,引水工作危險又高壓,妻子說他「天天酒醉」明顯誇大不實,他曾因為換車之事與妻子意見不同,脫口說:「妳懂個屁啊。」並未謾罵或動粗,是妻子自己要離家的,對於一度每月匯款10萬元給妻子,他否認是生活費,只是怕了妻子愛爭吵,匯錢圖個「耳根清靜」,而且不是固定每個月都匯。

法官調閱洪女丈夫的匯款記錄,發現他並非每筆匯款都註記「家用」,而且另有房貸、水電、瓦斯及管理費都是他付的,平均每月至少付出13萬元,如果他承諾付給妻子每月10萬元生活費,何須另外支付其他費用,重點是,妻子無法證明丈夫有約定、默示同意每月付10萬,此案歷經洪女2度抗告、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基隆地院仍裁定駁回洪女的聲請。除非裁定適用法規明顯有錯誤,否則洪女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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