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財政部闗務署台北關執行郵件檢查時,發現有包裹夾藏海洛因闖關,因此將貨品扣押並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處理,並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追查,29日將這個毒品包裹派送至上收信地址,但卻無人簽收。

2天後(11月1日)集團派人到郵局簽收時,被專案小組在現場埋伏逮捕,最後循線查獲集團成員洪仕倫、陳威志、陳宥安、趙傳宗等人,但全案重要共犯陳仕儒及蔡耀鋒卻不知去向。

當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時發現,案發時,蔡耀鋒找了律師劉政杰擔任洪仕倫的辯護人,劉受理後就前往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遞交委任狀,陪同洪男做完筆錄後,竟前往桃園市絕色精品汽車旅館與其他未到案的共犯會面,告知偵查中的洪仕倫的供詞,讓這些共犯得以事先勾串其他共犯及證人,劉甚至還教唆涉案的陳宥安到案時做偽證,讓其他被告得以事先知情,從容落跑。

這起運輸毒品的案件,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洪仕倫、陳威志各7年10月,陳有安、趙傳宗則各判處7年6月,目前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至於偽證的部分,台北地檢署查出當時教唆陳宥安做偽證的律師劉政杰,除了在這件毒品案教唆同案被告昨偽證外,另外又查出檢調於2021年偵辦被告陳及升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時,劉政杰受男子黃立為委託擔任陳及升的辯護人,在羈押審查程序時,向法院聲請取得閱卷的相關卷證資料,再將這些資料中扣押物品目錄表,提供給黃男拍攝,同時將陳男供出上游「大飛」的事告知,使得黃男掌握檢方偵辦方向,並事先勾串共案共犯及證人。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劉政杰涉犯《刑法》洩密罪、教唆偽證罪,陳宥安涉犯偽證罪起訴,其中陳宥安的部分,法院依偽證罪判處4月徒刑。

至於劉政杰被控洩密罪、教唆偽證罪的刑事部分,法院開庭審理時,劉男自白犯罪,法官認為劉男身為執業律師,卻不遵守律師職業倫理,除應為當事人訴訟權益為正當維護外,不得以積極作為妨害司法發現真實目的,應注意保守偵查中不得公開的秘密,卻利用接見機會將偵查中秘密轉告他人,使犯人隱避,並教唆他人以偽證方式幫助他人脫罪,嚴重侵害司法的公正性,所為誠屬不該。

但考量劉男犯後坦承犯行,以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就劉男教唆犯偽證罪部分,判處5月徒刑,另犯使人犯隱避罪的部分,則判處4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支付公庫5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律師懲戒委員也於去年6月13日做出決議,劉政杰停止執行職務4月,同時要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8小時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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