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分別向台北地院、士林地院提告求償,主張自己是在百貨公司站櫃的彩妝師,必須長時間站著,隨時在櫃檯待命,收入來源主要是業績,但受傷後無法幫顧客做彩妝服務,也沒辦法在顧客來時馬上站起來、快速走到顧客面前去銷售,所以在家休養2周,工作損失約4萬元,另外還有醫療費、除疤費、精神慰撫金,因此向家樂福求償20萬元,另案向碗盤專櫃業者求償10萬元。

審理時,家樂褔表示發生事故的地點當時是出租給專櫃業者,維護現場安全是業者的責任,家樂福無權介入、也沒有義務管理,該賠償的是業者,與家樂福無關。業者於另案審理時,沒有提出答辯。

法官認為發生事故的地面確實有許多坑洞存在,家樂褔並未舉證是業者承租櫃位後損壞地面,也沒證明曾經監督業者裝潢施工、檢查認可後才准許營業,因此家樂福並未善盡監督檢查維護責任,2件求償案分別認定家樂福、業者要負賠償責任,一審各判家樂福要賠償14萬5704元,業者須賠4萬4445元,合計王女可獲賠19萬餘元。2案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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