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在去年11月15日晚間9時許,28歲的吳姓男子在新北市大新店高爾夫球練習場揮桿,打完收拾球具準備離開時,簡姓少年突然拿著彈簧刀朝他屁股捅一刀,吳男痛得逃跑,但簡姓少年與潘女追到吳男後,將他壓在地下,2人各自拿著彈簧刀朝吳男屁股又各捅一刀。
吳男遇襲當場濺血,痛得哇哇大叫,一旁民眾立即報警,警察到場後將簡男、潘女依現行犯逮捕,並把吳男送醫救治,帶著酒意的潘女向警方供稱因為被吳男瞄了一眼,他們才會動手教訓,但警方查出潘女是竹聯明仁會新店分會成員,對她所說的行兇動機存疑,依殺人未遂罪嫌將潘女移送地檢署,簡姓少年則移送少年法庭。
吳男傷勢穩定後,檢察官傳喚他釐清案情,吳男卻說沒事,不僅不願意提出告訴,也沒有要求潘女賠償,檢察官懷疑吳男是否有難言之隱,試圖請他說出實情,但吳男堅稱沒事。潘女則堅稱只因為吳男瞄他們一眼,才動手教訓他。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吳男屁股的傷勢並不嚴重,且屁股並非人體要害,與殺人未遂罪的構成要件不符,至於傷害罪部分,吳男又沒有提出告訴,最後只能將潘女處分不起訴,至於雙方到底有什麼過節,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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