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為韋禮安與福茂唱片之間是委任契約,韋禮安可以終止合約,但雙方對於終止合約有個門檻,也就是韋禮安有義務在合作期間完成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但高院認定韋禮安只創作88首歌曲,沒有達到終止契約條件,計算後,改判決韋禮安要賠償福茂唱片488萬6012元損失。可上訴。

判決指出,韋禮安未完成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就終止合約,造成福茂唱片無法繼續取得經紀費用,利益確實受到損害,改判韋禮安賠償488萬餘元,是依據經紀費用損害的天數及韋禮安終止合約前的演藝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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