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向法官表示,他與蘇男於2012年7月結婚,蘇男於2019年9月前往柬埔寨工作後即失聯,並在柬埔寨與當地一名女子同居、生下1子,蘇男的行為已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使她精神上受有相當的痛苦,向他求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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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則辯稱,與林女係奉父母之命結婚,婚後感情不睦,個性亦南轅北轍,2017年起即無夫妻之實,林女還搬回娘家居住,兩人均無心經營婚姻生活,就算他沒有通姦生子,婚姻也難以維繫。蘇男還說,他與他人生育子女,應受性自主權保障,亦不違背善良風俗,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

已婚蘇姓男子在柬埔寨工作時,與當地女子同居生子。示意圖
已婚蘇姓男子在柬埔寨工作時,與當地女子同居生子。示意圖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通姦罪違憲,但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存在,只是認為以刑罰約束配偶履行忠誠義務,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因此,林女請求蘇男損害賠償有理由,蘇男抗辯其違反配偶忠誠義務之行為應受性自主權保障等語,即屬無憑,判決蘇男應賠償妻子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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