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每天把機車停在社區的停車格,但有天要騎車時發現機車被挪出停車格,還被開單,氣得和社區調閱監視器,發現是鄰居把我的機車移開,停入他自己的機車,請問我可以對他提告嗎?可以申訴撤銷罰單嗎?

律師曾茗妮答:

讀者您好,您的機車遭鄰居挪移,最有可能認為涉及的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故意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被害人無法自由決定做或不做某個行為。

因此,您的機車雖然遭到鄰居故意挪出停車格違停,但如果是移到旁邊,您仍舊可以正常騎車,並未妨害您行使權利,那不會成立強制罪,相反地,若是以大鎖鎖住機車、將機車藏到難以尋找處所或騎走等方式導致車主無法騎車,就有成立強制罪的可能。

另外,如果鄰居在挪動您機車過程中,造成機車損壞且影響使用功能,則已經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除了刑事責任,還可要求他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讀者詢問交通罰單可否申請撤銷,依照《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行政罰是採「行為人自己責任主義」,也就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是以實際做出違法行為的人作為處罰對象。    

因此,您可以檢附監視器影像,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訴,主張您原本是將機車停放於停車格,因遭人挪移始違規停放,所以不應對您作出裁罰。若機關仍然對您作出裁罰,您可以向住所地或是違規行為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若於112年8月15日以後,則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撤銷該裁罰決定。(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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