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廖男承認有傳三字經,但辯稱:「我與童男是朋友,平常我跟他講話就是這樣,後來我們有一些金錢上的糾紛,所以他拿臉書訊息來告我,但我傳送訊息之後,童男都還有與我聊天,我認為沒有侵害童男的名譽、人格權」廖男還強調,相關訊息除了童男,其他人看不到,是私訊。
童男也向法官表示,廖男是用私訊問候他母親,其他人看不到訊息,法官認為2人之間的私下對話,第三人並不知悉,童男的社會評價不會因此貶損,名譽權也沒受到侵害,這與童男個人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無關,他要求廖男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在法律上並無理由。
另外,童男要求廖男向他母親道歉,法官認為既然童男的名譽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能請求廖男道歉、回復名譽,何況廖男以不當言詞問候的是童媽媽,不是童男,在法律上童男不應以自己名義要求道歉,此外,大法官解釋已宣告法院不得強制訴訟當事人道歉,因此這部分也判童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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