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當時236公車正要左轉開上萬福橋,司機韓男疏於注意,迎面撞擊走在斑馬線上的歐陽,導致她顱內出血併腦水腫、顱骨骨折、嚴重腦外傷併重度昏迷,迄今昏迷不醒且器官多重衰竭。

法官審酌欣欣客運肇事紀錄

韓男承認自己有過失,但表示家屬求償5000多萬元,實在超過他的能力範圍,自己還要養家,無力償還。欣欣客運則透過律師表示,有定期對全體駕駛員實施行車安全的教育訓練,也定期做健康檢查以及勤前檢測,且韓男當時並無疲勞駕駛情形,欣欣客運已善盡選任、監督之責,不須負連帶責任。

一審認為韓男雖有參加欣欣客運舉辦的安全講習,但只能證明欣欣客運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而駕駛員雖有簽到,但教育訓練是否落實仍有疑義,依據新聞報導資料,欣欣客運是最常肇事業者排名第2、行車路線最常發生事故排序第1,可見欣欣客運雖對駕駛員定期舉辦講座,卻未達成管理監督的實際效果。

合議庭指出,欣欣客運強調韓男在事故前才剛看完最新的行車安全教材,但韓男駕車時仍貿然左轉以時速40公里以上通過行人穿越道,導致事故發生,可見韓男欠缺駕駛員所應具備注意行人的謹慎性格,因此欣欣客運僱用韓男及監督方面都有疏失,欣欣客運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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