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羅文嘉上鄭弘儀的廣播節目《寶島聯播網》,提到中天拿了北京多少錢,這種資訊要誠實申報,又說中天電視台接受中國資助,「我們可以認為它基本上是個紅媒」,只是台灣還沒有完善法律規範、管理。2天後中天新聞發表聲明,同時對羅文嘉提告。
檢方調查,港交所公布的旺旺中國財報揭露,旺中集團自2007起,10多年來總共拿了中國政府補助款一百多億元,而中天電視的大股東神旺飯店則每年向旺中收取上百萬租金,且旺中也曾向中天電視買500萬美元(約1億3千多台幣)廣告費,因此檢方認定羅文嘉指稱中天有接受中國資助並不是沒有依據。
而關於羅文嘉指中天是「紅媒」一事,檢察官認為這是對於媒體立場光譜所給出的客觀評論,不算是貶損用語,認定羅文嘉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中天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完備予以駁回,中天另謀其他救濟,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仍被裁定駁回。
2021年11月5日,羅文嘉在臉書上寫下訴訟的過程,同時再度提到「中天電視接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基本上就是紅媒,不用擔心他告,也不用懷疑真實,他就是,檢察官與法院雙重認證。」中天認為名譽受損,再次對羅文嘉提告。
台北地檢署收案後,勘驗羅文嘉PO出的整篇文章內容,認為羅文嘉引用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裁定的調查及旺中集團內部刊物,進行分析後進行評論,為意見表達的範疇,縱使內容、用詞令告訴人不悅,但因事涉公益,且無過度偏離「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因此處分不起訴。中天不服提起再議,再次被高檢署駁回。
中天這回一樣循求救濟途徑,向台北地方法聲請交付審判,並主張前案裁定僅認定羅文嘉當時為合理評論,並未認定「中天電視接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的事實,羅文嘉以此強化其臉書上的不實言論,具有真實惡意;況且這個言論屬可區辨真實與否的事實陳述,而非主觀評論,羅文嘉在沒有體證據就傳述不實事實,並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不過法官檢視羅文嘉的臉書PO文認為,羅文嘉先是陳述前案被控妨害名譽罪嫌的來龍去脈以及交付審判的結果,才寫道「自此任何人在公開場合指稱『中天電視接受中國政府資金補助,基本上就是紅媒。』不用擔心他告,也不用懷疑真實」,主要是基於前案的認定結果所為個人意見表達,為合理的主觀評論,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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