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一間服飾店當了2年店員,最近有顧客投訴我態度不佳,但其實是對方是奧客,我被盧到受不了才稍微有情緒回應,沒想到老闆沒有查證,只因為對方投訴就把我開除,我該怎麼自保權益?可以跟公司要資遣費嗎?

律師曾茗妮答:

依讀者所述的情形,首先老闆必須提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能合法解雇。而適用的是《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影響勞工是否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兩者權利大不相同。

曾茗妮建議讀者先和雇主協議。曾茗妮提供
曾茗妮建議讀者先和雇主協議。曾茗妮提供

如果老闆是以客戶投訴為由解雇您,與此有關的解雇依據可能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於法院判決實務上,必須符合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都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無意願工作,且雇主已透過一切手段協助勞工改善卻仍未見起色,也就是所謂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得以此規定合法終止勞動關係。

倘若解雇事由符合「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您在服飾店已經任職約2年,老闆應該在離職日20日前預告通知解雇,否則您可以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另外您可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請求給予資遣費,並要求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失業補助。

老闆亦可能主張解雇是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此一解雇事由下,雇主就沒有遵守預告期間、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義務。然而不僅違規行為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確實有約定或明文,而且我國法院判決也多次要求違規程度必須與解雇手段相當,也需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構成「情節重大」而得以合法解雇。另應注意以此一事由解雇,雇主必須在知悉違規情況後30日內提出才合法。

如果雇主解雇勞工不合法,那勞雇關係並未終止,而且勞工也做出提供勞務的準備,此時也能向雇主請求給付違法解雇期間的工資。

建議您先與雇主談談解雇事由及其他請求,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再諮詢勞動主管機關或律師等專業人士,確認並衡量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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