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空姐的詹女,因為工作關係認識義大利的藍姓富商進而交往,2014年2人未婚生下1女,原本在台灣生活的女兒,於2018隨著父親回到義大利過聖誕節,沒想到她就一直待在義大利,同年12月間,詹女告訴藍男表示將前往義大利與女兒相會,隔年1月19日詹女隨即將女兒帶回台灣撫養,藍男為了爭奪女兒的監護權,跨海來台提起「改定親權行使」訴訟,並聲請交付子女假處分,要把女兒帶去義國,另外也對詹女提起刑事告訴。
就刑事的部分藍男指控,女兒原本由他擔任主要照顧者,詹女在2018告訴他要前往義大利會見女兒,隔年1月間跟女兒見面後,詹女卻擅自更改行程,還謊稱女兒的護照遺失向公務員申請補發,在未經他的同意下私自將女兒帶回台灣。
不僅如此,藍男還指控,當他提起「改定親權行使」訴訟,於2019年11月5日台北地院裁定詹女應該將女兒交給他帶回義大利後,詹女竟違反保護令,在收到裁定後突然消失,女兒也不知去向,他向法院聲強制執行,卻因為不知2人藏在何處,無法順利執行。
同年他請求士林地檢署向士林地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裡面載明在2019年11月17日前,詹女必須將女兒在他委任的律師事務所交給他,但她在收到裁定後不旦沒有履行,還拍了女兒想要留在台灣的影片放到臉書上播放,並且召開記者會,節錄片段法院裁定公布,造成女兒精神上的侵害及騷擾,因此提出《刑法》準略誘罪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等告訴。
詹女到案否認所有指控,辯稱2人都是女兒的親權行使人,並沒有特別約定,且早在2018年9月台北地院就裁定將女兒交付給她,當時藍男說要帶女兒回義大利過聖誕節3週,沒想到當他把女兒帶到義大利後,竟然被強制留置1年,因此當時她去義大利將女兒帶回台灣,事先有寫電郵與藍男的律師連繫,告知要帶女兒回台灣過年,且在回到台灣時,立即就以LINE通知藍男她和女兒已回到台灣。
她表示,至於女兒的護照問題,他曾經連繫藍男,但對方當時說找不到,可能是搬家時遺失,她才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及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補發。至旀士林地院的緊急保護令,是由警員送到她的姐姐家,當時她與小孩在北部遊玩,手機都關靜音,所以她並沒有收到。臉書的影片,因為女兒非常喜歡在臉書上看影片,她才會將女兒的影片PO上個人臉書上與朋友分享,找議員開記者會,則是抗議義大利律師說台灣不是海牙公約國,但台灣法官卻用海牙公約來處理案件。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詹女確實多次詢問藍男女兒的護照在哪裡,最後因為一直沒有結果,她才會認為護照已經遺失,申請補發,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違反保護令的部分,並未包括保護令記載交付子女的行為,因此詹女未將女兒交給告訴人,與違反保護令的構成要件不符。最後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藍男不服提起再議,全案回到北檢續行偵查後,檢察官仍做出不起訴處分,藍男仍不服再次提起再議,高檢署雖然二度將案件發回北檢續行偵查,但檢察官仍認為詹女罪嫌不足,今天第三度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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