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惱的大學生問:

我和同學一起在學校附近租屋,但常常發現冰箱的牛奶被偷喝,放在櫃子裡的零食也被偷吃,我可以告她竊盜嗎?該怎麼蒐證?另外可以跟她索賠嗎?

律師曾茗妮。曾茗妮提供
律師曾茗妮。曾茗妮提供

律師曾茗妮答:

依照《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竊取」行為在法律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也就是在未經他人同意情況下,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並建立自己對他人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以上條件缺一不可。

因此關於您放在冰箱牛奶遭到偷喝或櫃中零食遭到偷吃,假使對方是偷喝牛奶或在櫃旁吃了幾口糕餅,因為並未破壞讀者對於牛奶、糕餅的持有掌控,於此情況下恐怕難以成立竊盜罪。然而此種行為已經妨礙讀者飲食的權利行使,而另有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成立的可能。

反之,若是對方未經同意將整瓶牛奶或整包零食拿走,已經破壞了您對牛奶、零食的持有掌控並重新建立自己對物品的支配,即已構成竊取行為,無論後續是另放他處或吃掉皆不影響。

而就以上物品的損失,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您均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受損金額。

此外,倘若要裝設監視器蒐證,因為事發地點位於租屋處內,涉及住戶坐臥起居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建議先向室友說明目的,取得全體室友同意後,再裝設監視設備為宜,避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若有人贓俱獲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在場室友做為後續提告的人證。(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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