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4月,張男到高市楠梓區某安養機構上班,4天後一名女同事正好被解僱,4月9日傍晚6時,張見女同事下班後落寞離開,於是牽著腳踏車上前攀談,陪她走一段,表示要幫她介紹工作,行經公園時,空出一手強摟她的腰,順勢摸臀,女同事拍掉張男的手並出言斥責,他仍繼續抓捏胸部。

女同事脫困後向警方報案,張男辯稱當天看女同事獨自回家太危險,就牽腳踏車陪她走路,途中她因被解僱而心情低落,因此有拍她頭部、肩膀及背部加以安撫,否認曾觸摸胸部、屁股。

橋頭地院審理發現,案發隔天,張男就傳訊息跟她說:「昨天是看你無助很可憐…我一時難過幫你當作像自己的妹妹一樣…希望你不要害我,不要亂講話把事情越鬧越大」、「對不起,可不可跟你和解,不要亂告我,我跟你道歉,撤銷告我,我是一時心疼你才摸摸你的頭髮…想要鼓勵你」等語。

法官認為,簡訊雖未提及猥褻情事,但張男確為與女同事肢體接觸造成她心裡不舒服表達歉意,足證女同事案發當時已明確對張男表示不滿或拒絕。

加上女同事丈夫證稱當天妻子回家後神情很奇怪,一探問就崩潰大哭,後來甚至常因反覆想到案發過程而感到恐懼,有強烈無助及恐怖感受,半夜經常睡不著,案發後3個月都還有顯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因此認定張男犯行明確,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0月。張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一審任事用法妥適,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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