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姓辣妹今年1月19日傍晚7時許,在鼓山區某捷運站搭乘手扶梯上樓,郭姓男子見劉女穿著短裙、身材姣好,偷偷靠近,持iPhone手機伸入劉女裙底迅速按下拍照鍵,劉女感覺到有人靠近她,回頭查看發現一名男子正在偷拍她裙底風光,郭男見事跡敗露企圖逃跑,但劉女將他攔下報警,警方到場查扣郭男手機,發現3張偷拍照片。

郭男坦承偷拍,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將他判拘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劉女因遭遇此偷拍事件,從此對穿短裙、搭手扶梯這麼稀鬆平常的事感到恐懼,向郭男求償10萬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郭稱自己只付得起5萬元,希望劉女降低求償金額,法官認為郭男行為確實造成劉女精神痛苦,判郭須賠償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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