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母提告主張,黃琪2018年自稱「Amanda」與兒子認識,並自稱是國泰集團蔡鎮宇的千金蔡佳玲,兒子因此和黃琪越走越近,成為男女朋友,期間黃琪向她聲稱自己曾擔任檢察官,除有律師資格,也開設律師事務所,她聽聞後信以為真,以為黃琪真擁有廣大人脈。

林母表示,後來因為家族企業有營建承攬契約糾紛,必須聲請假扣押,當她感到苦惱時,黃琪主動表明可以協助提供法律服務,林母不疑有他,全權交給黃琪處理,沒想到黃琪卻虛報訴訟費用開口要了3000萬元,稱擔保金2000萬元、法院費用1000萬元,但實際上扣押事件所需的相關費用只要682萬8200元,林母事後得知受騙,氣得提告向黃琪求償2317萬餘元。

黃琪則辯駁,此案刑事部分一審被判有罪,但二審撤銷改判無罪,直指自己沒有不法行為,民事部分無須賠償,請求法院駁回。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琪明知辦理假扣押提存費用只需要670萬元,仍故意隱匿真實資訊,向林母訛詐3000萬元,扣除聲請假扣押實際支出訴訟費用為684萬7035元,判黃琪須賠2315萬餘元給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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