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小花問:
我在網拍找代購從歐洲買名牌包,收到貨卻發現包包有瑕疵,想請賣家退換貨,對方卻不給換也不願退款,我該怎麼辦?
律師洪可馨答:
您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和第2條第10款規定,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基本上於7日內可以無條件地以書面通知或是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也就是不附理由即可以要求賣家退、換貨。
故依據讀者所述的狀況,商品有瑕疵除了上述7日鑑賞期的規定外,即使超過了鑑賞期,商品非因買家人為因素有瑕疵的狀況下,依據《民法》359條規定,您可以要求解除契約請求賣家返還或減少您已給付的價金,另依據《民法》364條要求更換無瑕疵的商品,所以您要求賣家換貨或退款都是您合法正當的權益。
若賣家執意不予處理,您可以先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線上提出申訴申請,若賣家還是不願意出面調解,您可以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解除契約的訴訟,要求賣家返還貨款或是退部分金錢給您,若您覺得賣家因故意不告知瑕疵導致您收到瑕疵的商品,您亦可以在訴訟中不主張退貨或是換貨,而是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向賣家提出請求品質差距的損害賠償之訴訟。(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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