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跟前妻先前經過法院調解離婚,約好5歲的女兒監護權歸她,我可以定期探視,但是探視時間到了,前妻卻失聯不接電話,我到她的住處按門鈴也拒絕開門,前妻不遵守約定,會不會有罰則?我可以告她什麼?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嗎?
律師曾茗妮答:
家事法院調解筆錄上記載的探視(會面交往)方案,是經過法官或調解委員與父母雙方討論並同意為最適合子女的探視方案,前妻在沒有向法院提出變更探視方案的情形下,若不遵守調解筆錄,您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強制力探視子女。
但為了避免升高雙方衝突,以及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良影響,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建議可以先依家事事件法所設計的「勸告履行」規定,向作成調解筆錄的法院第一審,例如臺北地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法院會請前妻說明未遵守探視方案的原因,並透過專業人士及適當措施,勸告前妻讓您順利探視子女。
您也可以依據調解筆錄,向前妻住家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先定期限命令前妻自動履行,如果前妻仍不配合,可以處以3萬至30萬元的怠金,而且得連續處罰或拘提管收,如果前妻依然故我,法院甚至可以在不通知前妻下,直接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予您進行會面交往。
此外,子女有從父母雙方同享被愛與照顧的權利,父母都應該積極促成子女與未同住方會面交往,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權益,這就是目前司法實務遵循的「善意父母原則」。倘若讀者前妻妨礙女兒接觸父親,違背善意父母原則且已不利於子女成長發展,讀者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家事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給自己。
另外倘若讀者前妻甚至故意隱匿子女行蹤,使讀者遍尋不著、完全不能接近女兒給予照顧,例如擅自攜帶女兒出國且無意返回,恐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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